您当前所在位置:四川自考网   /   常见问题   /   

自考《经济法基础理论》知识回顾:合同法(下)

 发布时间:2021-04-14 15:43                       关注次数:                      

大家都知道自考的含金量是相比其他学历提升方式中最高的,不过同时它的考试难度也是最大的。但是不要因此就被自考吓退了,只要做好相应的复习工作,拿下自考没有问题。自考《经济法基础理论》知识回顾:合同法(下),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自考《经济法基础理论》知识回顾:合同法(下)

 

4、有条件合同与定期合同

5、效力不确定的合同:又称溯及力合同,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生效,经债权人追认后才能生效的合同。追溯合同有四种类型:

(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符的合同;但是,仅为他人利益而订立的合同或者按照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订立的合同,是有效的合同。

(2)未经授权的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即行为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委托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被代理人认可后生效。

(3)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的,必须经债权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取得处分权。

(4)自代理合同和双方签订的合同:自代理合同,即代理人与本人以委托人名义签订的合同。事实上,这种合同只体现了代理人的意愿,需要委托人认可才能生效。当事人双方订立的合同,即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这种合同必须经双方代理人同意或批准方可生效。

6、无效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三)以法律形式隐瞒违法目的的;(4)(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7、合同的可撤销性和可变更性导致了合同的可撤销性和可变更性。

(1)由于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明显不公平。

(3)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违背真实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合同。

当事人可以选择撤销或者变更撤销权。当事人要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撤销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二)撤销权人明确表示或者表示在知道撤销事由后,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8、合同的履行

是指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全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合同当事人只有通过履行才能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

合同履行原则:诚信原则。

如果合同履行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以及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交货时的价格为合同约定的交货期内政府价格调整时的价格。逾期交付的,价格上涨的,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的,按照新的价格执行。标的物撤回或者逾期付款的,价格上涨的,按照新的价格执行;价格下降的,按照原价格执行。

第三人履行与第三人履行:对第三人的履行: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应当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履行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对第三人承担。第三人履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对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的

以上就是关于“自考《经济法基础理论》知识回顾:合同法(下)”的相关内容,如果你对自考还有其他疑问,或有提升学历的相关需求,皆可找我们的在线老师咨询,与老师线上一对一沟通更能准确高效解决问题。

自考报名,奖学金领取,自考加分政策,往年真题。咨询在线老师就可领取哦~


预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