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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中医药大学自考本科学士学位申请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10-23 11:46                       关注次数: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包括成人、自考本科毕业生,以下简称为学历继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更好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及要求,现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成都中医药大学自考本科

第一条 授予学历继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专业应是我校已获得学士学位授权并正在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培养的专业。主要对象为:

(一)学历继教本科毕业生,即经省级招生机构批准录入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本科毕业生;

(二)自考本科毕业生。

 

第二条 学历继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全部合格,并达到规定的要求(或学分),具体为:

1.   学历继教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自考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计算总平均成绩的课程不含体育课、毕业考试、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以及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2. 参加校学位办会同学校教务部门牵头组织的学业水平测试(测试范围含一门基础课和两门专业基础课相关教学内容),原则上成绩不低于75分

3. 申请学位人员上述两项必须同时满足,且其中任何1门课程考试出现不及格者不得申请学士学位

(三)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完成各实践环节的学习,成绩合格,毕业考试(论文/设计)合格。

 

第三条 符合上述第五条学位申请条件的学历继教本科毕业生应在获得毕业证书当年参加学业水平测试,通过后提出学位申请,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者;

(二)毕业时未能获得毕业证书者;

(三)毕业论文/设计、公开发表的文章/论文等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者;

(四)有课程补考或因不及格而重修者;

(五)超过申请时限。

 

第五条 授予学历继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程序和应提交材料如下:

(一)学历继教本科毕业生向所在学院、教学点递交个人申请材料:

1.《成都中医药大学学历继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 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

2. 学历继教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

3. 自考毕业生学籍表。

(二)教学点对照本细则要求,对本教学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的申请人有关材料报送继续教育学院,并由继续教育学院转呈各专业所属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审议。

1.《成都中医药大学推荐授予学士学位学历继教本科毕业生名单》(见附件2);

2. 学历继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提交的个人申请材料(一人一袋,以名单顺序编号);

(三)各学院学位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要求,审核本学院和校外教学点相应专业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审核拟定《成都中医药大学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学历继教本科毕业生名单》(见附件3),报继续教育学院。各学院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以下材料:

1. 《成都中医药大学推荐授予学士学位学历继教本科毕业生名单》;

2. 学历继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提交的个人申请材料(一人一袋,以名单顺序编号);

3.本科专业教学计划;

4.《成都中医药大学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学历继教本科毕业生名单》。

(四)继续教育学院对各学院上报的名单进行复核、汇总,并将结果呈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最终审定。

(五)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对于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申请人,授予其学士学位。

 

第六条   对于已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如发现有作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撤消其学士学位,收回学位证书,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成都中医药大学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成中医继教发﹝2017﹞   25号)同时废止。(其中2018、2019、2020年入学学生,若参加了四川省学位外语考试或全国大学生英语/日语4级考试取得合格证者,按原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细则如与国家或省上文件相冲突,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九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 成都中医药大学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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